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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危险驾驶案)_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危险驾驶案)_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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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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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_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_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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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窦某某危险驾驶案)_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窦某某危险驾驶案)_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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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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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泰州市姜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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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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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杭某某危险驾驶案)_泰州市姜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杭某某危险驾驶案)_泰州市姜某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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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孔某某危险驾驶案)_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孔某某危险驾驶案)_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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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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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危险驾驶案)_泰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危险驾驶案)_泰兴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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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泰州市姜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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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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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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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泰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泰兴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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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施某某危险驾驶案)_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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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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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钱某某危险驾驶案)_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钱某某危险驾驶案)_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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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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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泰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泰兴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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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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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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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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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俞某某危险驾驶案)_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俞某某危险驾驶案)_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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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孔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孔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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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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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泰州市姜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初犯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泰州市姜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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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泰州市姜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初犯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泰州市姜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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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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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薛某某危险驾驶案)_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薛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考虑薛某某饮酒后至案发的间隔时间、血液乙醇含量、所驾机动车辆,以及危险驾驶行为对公共安全的影响等,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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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泰州市姜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泰州市姜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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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顾某某危险驾驶案)_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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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泰州市姜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泰州市姜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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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靖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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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危险驾驶案)_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杨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考虑杨某甲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驾驶的交通工具,以及危险驾驶行为对公共安全的影响等,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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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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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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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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