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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甲、宋某乙等4人非法侵入住宅案)_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的上述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泰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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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甲、宋某乙等4人非法侵入住宅案)_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宋某甲的上述行为中,第一起事实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第二起事实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泰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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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甲、宋某乙等4人非法侵入住宅案)_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宋某甲的上述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泰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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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甲、宋某乙等4人非法侵入住宅案)_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宋某甲的上述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泰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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