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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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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施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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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张某)(公开版)_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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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李某某)(公开版)_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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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武大某)(公开版)_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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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甲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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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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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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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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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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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案)_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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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明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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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乔某)(公开版)_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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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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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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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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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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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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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故意伤害)_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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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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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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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辛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辛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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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辛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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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寇某某故意伤害案)_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寇某某故意伤害案)_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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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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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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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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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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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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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泰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肥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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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故意伤害案)_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认定为坦白。因其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泰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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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乔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好的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乔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泰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肥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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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本案中被害人对案件发生具有过错,且被不起诉人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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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袁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赔偿、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泰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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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案发当场拨打110报警,民警出警到达现场后口头传唤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本案案发系起因于被害人李某某在京台高速公路扩建工地上盗窃铁架管等施工器材时被王某某等人发现,属于被不起诉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情形,可以从轻处罚; 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被害人书面明确表示不再追究被不起诉人刑事责任,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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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李林某)(公开版)_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轻处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0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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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山东省东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泰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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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因其积极赔偿被害人郑某某损失,真心悔过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泰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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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冉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认罪认罚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泰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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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泰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肥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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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赔偿、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泰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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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陈某某)(公开版)_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轻处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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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因其积极赔偿被害人霍某某损失,真心悔过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泰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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