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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史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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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邵某某危险驾驶案)_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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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浦某某危险驾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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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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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邢某某危险驾驶案)_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