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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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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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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江某某危险驾驶案)_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江某某危险驾驶案)_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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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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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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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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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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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危险驾驶案)_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危险驾驶案)_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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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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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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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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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危险驾驶案)_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危险驾驶案)_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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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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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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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危险驾驶案)_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如不服本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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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甲危险驾驶案)_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曹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曹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曹某甲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曹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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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但非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行驶,无事故发生,无犯罪前科,无酒后驾驶机动车记录,无逃避、拒绝公安机关检查,且具有坦白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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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如不服本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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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甲危险驾驶案)_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不起诉人许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许某甲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许某甲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许某甲如不服本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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