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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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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嵊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嵊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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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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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侯某某危险驾驶案)_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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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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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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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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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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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甲危险驾驶案)_嵊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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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位某某危险驾驶案)_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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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_嵊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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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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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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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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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嵊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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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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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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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时某甲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时某甲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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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顾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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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甲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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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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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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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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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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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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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_嵊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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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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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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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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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牛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牛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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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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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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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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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单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单某某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单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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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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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陶某某危险驾驶案)_嵊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嵊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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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甲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被不起诉人卢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卢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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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苗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自首情节,被不起诉人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苗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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