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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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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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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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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乔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乔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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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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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璩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璩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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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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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宋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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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刘某某系初犯、偶犯,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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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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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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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洪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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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柳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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