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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合同诈骗案)_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合同诈骗案)_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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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甲合同诈骗案)_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甲合同诈骗案)_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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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秦某某合同诈骗案)_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沭阳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宿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沭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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