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鉴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并能积极主动退赔赃款,让被害人免受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肖某某的谅解表示不在追究王某某的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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