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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胥某甲等四人非法狩猎案)_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胥某丙等四人非法狩猎案)_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生态损失并修复生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