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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翟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翟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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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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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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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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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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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柴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柴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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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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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温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温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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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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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隆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隆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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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缪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缪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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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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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钱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钱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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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已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已完成社会公益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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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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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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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已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已完成社会公益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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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顾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顾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驶出的距离极短,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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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已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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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已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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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已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已完成社会公益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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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已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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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查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查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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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赔偿事故另一方损失,取得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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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参与相应的社会公益服务和法规学习,对其行为的社会危害已有比较深刻的认识,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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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季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季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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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已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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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孔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已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孔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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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参与相应的社会公益服务和法规学习,对其行为的社会危害已有比较深刻的认识,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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