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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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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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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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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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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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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1日 (院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