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行为虽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属过失犯罪,主观恶性较小;事故发生后积极参与事故抢救,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江某某、曾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本案系过失犯罪,主观恶性小,金纳公司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积极赔偿损失,金纳公司及许某某、江某某、曾某甲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同时,许某某、江某某、曾某甲具有自首、无前科劣迹、认罪悔罪的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江某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是自首,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且被害人柳某某自身具有重大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九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口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且被害人柳某某自身具有重大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九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口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九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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