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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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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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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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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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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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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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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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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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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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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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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伪证案)_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伪证案)_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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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仲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仲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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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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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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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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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寇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寇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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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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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葛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葛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李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宿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沭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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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交通肇事案)_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严桂月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宿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沭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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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获得家人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宿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沭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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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葛某某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宿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沭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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