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公开版)_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闫**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到案后能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初犯、认罪认罚、悔罪的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闫**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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