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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_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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