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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_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王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_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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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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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_陆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_陆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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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_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吕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_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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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某某)(公开版)_陆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某某)(公开版)_陆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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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某某)(公开版)_陆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某某)(公开版)_陆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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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余某)(公开版)_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余某)(公开版)_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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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_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马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_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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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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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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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_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下情节:(1)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2)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良好;(3)酒精含量低、未造成交通事故,社会危害性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城检一部刑不诉〔2021〕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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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且不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吸毒后驾驶、无证驾驶、造成交通事故”等从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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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且不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吸毒后驾驶、无证驾驶、造成交通事故”等从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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