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杨某某)(公开版)_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行为,没有造成交通事故,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初犯、偶犯并自愿认罪悔罪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当时未载有乘客、未造成事故、自愿认罪认罚,社会危险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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