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永检刑一刑不诉〔2020〕50号(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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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永检刑一刑不诉〔2020〕58号(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永检刑一刑不诉〔2020〕25号)(郝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永检刑一刑不诉〔2020〕47号(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无逃逸情节,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被不起诉人申请,为体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事实的情节,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系初犯偶犯,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取得被害方谅解,认罪悔罪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月1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醉酒程度低,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投案自首、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发生事故,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投案自首等从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发生事故,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投案自首等从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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