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醉酒程度较低,且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其醉酒程度较低,没有造成实际损害,且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赵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焦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焦某某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从重处罚。被不起诉人焦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焦某某系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柴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其醉酒程度较低,没有造成实际损害,且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柴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均能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且醉酒程度较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0日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