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王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醉酒驾驶机动车行驶距离短,未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从轻处罚。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何某某系初犯、偶犯,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但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且其醉酒程度较低,醉驾未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又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李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因其系初犯、偶犯,且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民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醉酒程度较低,醉酒驾驶未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民乐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11月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行为,但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武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且其醉酒程度较低,醉驾未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又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未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史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史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史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史某某系初犯、偶犯,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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