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臧某某)(公开版)_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系过失犯罪,案发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被不起诉人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被害人的近亲属要求不追究被不起诉人刑事责任,社会矛盾已化解,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威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唐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并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驾驶机动车碰撞后碾压其行驶在道路左侧的行人王某某,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且认罪认罚,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对马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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