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甲等人虽实施了撬取古石碑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韩某甲等人的主观目的不是将该古石碑占为己有,其动机是为将古石碑放到“**庙”中,欲将该庙申请为文物保护单位,与盗窃犯罪盗窃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明显不同;同时,该古石碑尚未拉走,亦未因此而受到破坏。综上,韩某甲等人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焦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丁等人虽实施了撬取古石碑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韩某丁等人的主观目的不是将该古石碑占为己有,其动机是为将古石碑放到“皇**”中,欲将该庙申请为文物保护单位,与盗窃犯罪盗窃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明显不同;同时,该古石碑尚未拉走,亦未因此而受到破坏。综上,韩某丁等人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丁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焦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乙等人虽实施了撬取古石碑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韩某乙等人的主观目的不是将该古石碑占为己有,其动机是为将古石碑放到“**庙”中,欲将该庙申请为文物保护单位,与盗窃犯罪盗窃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明显不同;同时,该古石碑尚未拉走,亦未因此而受到破坏。综上,韩某乙等人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乙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焦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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