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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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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亢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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