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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4-10-25 admin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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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4-10-25 admin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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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4-10-25 admin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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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4-10-25 admin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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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4-10-25 admin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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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4-10-25 admin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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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甲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4-10-25 admin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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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4-10-25 admin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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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4-10-25 admin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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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齐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4-10-25 admin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齐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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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4-10-25 admin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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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4-10-25 admin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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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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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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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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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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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兰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兰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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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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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易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易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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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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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危险驾驶从重处罚情节,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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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秦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劣迹,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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