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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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主动报警并留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刘某甲到案后认罪认罚,根据《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案发后刘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韶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本页无正文)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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