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唐某某)(公开版)_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邓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考虑到其投案自首、认罪认罚、达成和解,取得谅解,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从轻处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伍某某不起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次日起七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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