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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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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柴某危险驾驶案)_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柴某危险驾驶案)_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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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危险驾驶案)_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危险驾驶案)_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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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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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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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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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危险驾驶案)_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程某危险驾驶案)_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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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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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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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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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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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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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耿某某危险驾驶案)_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耿某某危险驾驶案)_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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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危险驾驶案)_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罗某危险驾驶案)_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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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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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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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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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悔罪,根据《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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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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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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