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19年12月27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悔罪,根据《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月21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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