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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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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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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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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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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_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_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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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甲危险驾驶案)_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甲危险驾驶案)_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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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_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_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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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无前科劣迹、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的是电动二轮车,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较轻,可酌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不起诉人刘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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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无前科劣迹、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的是电动三轮车,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较轻,可酌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不起诉人王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 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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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无前科劣迹、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可酌情免除刑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的是电动三轮车,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较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不起诉人陈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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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无前科劣迹、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可酌情免除刑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驾驶的是电动三轮车,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较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不起诉人周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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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无前科劣迹、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可酌情免除刑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驾驶的是电动三轮车,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较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不起诉人吴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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