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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串通投标案)_重庆市梁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串通投标案)_重庆市梁某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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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欧某某串通投标案)_重庆市梁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欧某某串通投标案)_重庆市梁某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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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串通投标案)_重庆市梁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串通投标案)_重庆市梁某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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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串通投标案)_重庆市梁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串通投标案)_重庆市梁某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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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串通投标案)_重庆市梁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  1.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具有社会危害性。被不起诉人与他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了招标人利益,且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达到了立案追诉标准,具有社会危害性。 2.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判断串通犯罪的情节轻重,要综合考量串通投标的手段、目的,串通后施工情况等情况。本案中被不起诉人和他人围标,未采取言语威胁等暴力手段,围标目的在于提高公司知名度和用于自身施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愿意退缴违法所得等,主观恶性程度低;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没有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综合考虑前述情况,可以认定丁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结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保市场主体,护民营经济的要求,本院对被不起诉人的企业进行了实地走访,如对其进行起诉将对企业的运营和承揽的工程项目造成影响,并可能影响其员工的就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梁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二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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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盛某某串通投标案)_重庆市梁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  1.被不起诉人盛某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具有社会危害性。被不起诉人与他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了招标人利益,且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达到了立案追诉标准,具有社会危害性。 2.被不起诉人盛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本案中被不起诉人和他人围标,未采取言语威胁等暴力手段,围标目的在于提高公司知名度和用于自身施工,并愿意退缴违法所得,主观恶性程度低;被不起诉人盛某某主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盛某某没有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综合考虑前述情况,可以认定盛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结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保市场主体,护民营经济的要求,本院对被不起诉人的企业进行了实地走访,如对其进行起诉将对企业的运营和承揽的工程项目造成影响,并可能影响其员工的就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梁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附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二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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