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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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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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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阴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阴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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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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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段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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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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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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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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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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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钱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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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驾驶车辆在人员、车辆稀少道路上行驶、行驶距离较短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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