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第一,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乙醇含量较低,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第二,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第三,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促进社会和谐,根据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第一,被不起诉人钱某某乙醇含量较低,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第二,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第三,被不起诉人钱某某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促进社会和谐,根据被不起诉人钱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第一,被不起诉人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较低,且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第二,被不起诉人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第三,被不起诉人翁某某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第一,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较低,且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第二,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三,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家属已代为赔偿并取得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第四,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第一,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乙醇含量较低,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第二,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第三,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促进社会和谐,根据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第一,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乙醇含量较低,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第二,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第三,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促进社会和谐,根据被不起诉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第一,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乙醇含量较低,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第二,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第三,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促进社会和谐,根据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桐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第一,被不起诉人邵某某乙醇含量较低,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第二,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第三,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促进社会和谐,根据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第一,被不起诉人毛某某乙醇含量较低,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第二,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第三,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促进社会和谐,根据被不起诉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谌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第一,被不起诉人谌某甲乙醇含量较低,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第二,被不起诉人谌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第三,被不起诉人谌某甲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促进社会和谐,根据被不起诉人谌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第一,被不起诉人申某某乙醇含量较低,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第二,被不起诉人申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第三,被不起诉人申某某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促进社会和谐,根据被不起诉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第一,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较低,且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第二,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第三,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桐庐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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