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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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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甲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甲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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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交通肇事案)_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交通肇事案)_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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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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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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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欧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欧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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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邢某某交通肇事案)_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邢某某交通肇事案)_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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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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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甲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蒋某甲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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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甲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曹某甲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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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江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江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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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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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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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甲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谭某甲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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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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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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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雷某甲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雷某甲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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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甲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谭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谅解,并认罪悔罪,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二)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谭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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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对方谅解且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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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双方达成了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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