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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包庇案)_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包庇案)_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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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安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安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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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方某某交通肇事)_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方某某交通肇事)_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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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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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交通肇事案)_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交通肇事案)_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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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甲交通肇事案)_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宋某甲交通肇事案)_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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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甲交通肇事案)_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曾某甲交通肇事案)_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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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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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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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甲交通肇事案)_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甲交通肇事案)_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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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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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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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交通肇事案)_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交通肇事案)_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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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交通肇事案)_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交通肇事案)_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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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交通肇事)_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交通肇事)_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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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交通肇事案)_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交通肇事案)_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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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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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情节和系初犯、偶犯、被害人谅解等酌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枣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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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甲交通肇事案)_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该案系单方事故,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投案自首,取得被害人及近亲属谅解,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枣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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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交通肇事案)_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其具有投案自首、积极赔偿损失、认罪态度较好等从宽量刑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枣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薛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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