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Comments0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市中检刑检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4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号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8日,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驾驶川******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搭载其配偶黄某某)从乐山市市中区方向沿井乐路往井研县方向行驶,0时25分,当该车行驶至井乐路青平镇八一村1组外路段时,车辆与其右侧机非隔离护栏及道路右侧护栏相撞后冲出道路并侧翻于路边农田内,造成黄某某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以及护栏、农田、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黄某某死亡原因系交通事故发生是剧烈的钝性机械性暴力作用所致的意外性死亡。经认定,陈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陈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死者家属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