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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Comments0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内市区检一部刑不诉〔2021〕Z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1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户籍住址:内江市东兴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日8时14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带孙女李某甲(1岁)到内江市市中区脚盆田岗盛商业中心地下停车场驾车。李某某上车时,将孙女托付给附近一商贩看管。李某某在启动粤******号牌小型轿车时,李某甲突然脱离看护追撵汽车。为此,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未注意观察,其驾驶的汽车左前轮将李某甲撞倒在地碾压。事故发生后,李某某立即驾车将李某某送往医院救治。2020年10月3日10时30分,被害人李某甲经内江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被害人李某甲系生前遭受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

经内江市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认定:机动车驾驶人李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行人李某甲不承担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

2.李某某的证言、陈某某的证言;

3.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尸体鉴定意见书、车辆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事故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获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等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内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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