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交通肇事案)_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Comments0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市中检公诉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02199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住乐山市市中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意见,听取了被害人家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日,潘某某驾驶川******号小型轿车由乐山市市中区土主镇往岷江二桥方向行驶,19时30分,当该车行驶至井乐路与全福镇裕兴街交叉路口时,与其行驶方向从左至右横过道路的行人周某某相撞,造成周某某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以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潘某某主动报警并积极配合抢救受伤人员,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经交警部门认定,潘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潘某某已取得被害人家属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没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6日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