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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龙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龙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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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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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大军)(公开版)_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大军)(公开版)_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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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莫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莫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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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石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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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麻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并与本院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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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吴某某)(公开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与本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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