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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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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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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冲冲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冲冲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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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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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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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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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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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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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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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犯罪。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做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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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康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康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被不起诉人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康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后七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请,直接向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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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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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聂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聂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被不起诉人聂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其驾驶的是电动三轮车,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承办人:江腾蛟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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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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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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