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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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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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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秦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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