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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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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无前科劣迹,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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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无前科劣迹,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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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非法侵入住宅案)_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无前科劣迹,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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