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仝某某法制观念淡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唯被不起诉人查获后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审查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良好,依法可以不判处刑罚。经被不起诉人仝某某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酌情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首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法制观念淡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唯被不起诉人莫某某在查获现场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良好,醉酒程度刚好超过规定标准,社会危害性不大,依法可以不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15年9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性危害不大,依法可以不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官:张婷婷 2020年7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之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因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依法可以不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醉酒后驾车上路行驶,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属于初犯,其危险驾驶行为没有造成其它损害后果,本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之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因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依法可以不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法制观念淡薄,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唯被不起诉人选择醉酒后于深夜在人稀车少路段行驶,社会危害性不大,查获后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审查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良好,依法可以不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法制观念淡薄,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唯被不起诉人选择醉酒后于深夜在人稀车少路段行驶,社会危害性不大,查获后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审查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良好,依法可以不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酌情从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酌情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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