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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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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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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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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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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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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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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路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路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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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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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江某甲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江某甲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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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苗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苗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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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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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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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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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燕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燕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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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巩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巩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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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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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荣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荣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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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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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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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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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栗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栗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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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属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曹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7日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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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史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曹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_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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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曹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3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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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曹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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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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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曹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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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属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曹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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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戚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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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曹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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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魏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曹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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