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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与江某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当受法律的保护,谭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江某某在景市阳某保险公司为赣G×××××小型客车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特约险,故原告的损失依据以下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因原告谭某提交的证据证明其连续一年以上寄宿在XXX小学,故其残疾赔偿金按江西省城镇标准计算;护理期和营养期因无医嘱出院仍需护理和加强营养,故护理费、营养费均按住院天数计算;对于原告增加的诉请部分,要求被告赔偿休学一年的损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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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某与章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虽已过退休年龄,但原告证据3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其在江西华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从事保洁工作每月固定收入1300元,本院予以认定。三被告对2014年1月补充鉴定有异议,但均未在指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重新鉴定,公安交警部门因原告伤情加重,依法委托鉴定机构作出补充鉴定意见,程序合法,鉴定结论客观真实,本院予以认定。原告对被告章某某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其中2000元系医生劳务费,不是医疗费。被告人寿财险景德镇公司、被告太平洋财险兰某公司对被告章某某垫付的医疗费用无异议。本院对被告章某某投保和垫付费用予以认定。专家出诊费2000元,无正式票据,系被告章某某自愿承担,本院对该费用不予认定。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7日9时30分许,被告章某某驾驶赣H95372号重型自卸货车沿瑞昌市南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南环路与边街交叉路口时,与驾驶两轮电动车横过公路的吴远信发生碰撞,造成吴远信及乘车人原告邹某某两人受伤和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瑞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章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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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与曹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造成人身损害的,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曹某某驾驶车辆未按右侧通行与原告胡某无证驾驶的无牌轻便摩托车相撞,致胡某受伤和两车受损失的交通事故,被告曹某某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胡某应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曹某某驾驶的赣HOV777小型客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赔偿限额为500000元人民币,且投保了不计免赔险种,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就被告曹某某应承担的责任予以理赔。对原告损失的金额,本院作出如下认定:1、医疗费104463.19元、急救费400元予以认定,原告举证20元急救费,开票时间在事故发生之前不予认定。2、交通费,原告往返南昌做鉴定的费用367.4元予以认定,原告举证的8张加油发票980元不予认定,理由是,其中7张发票均集中在原告出院后的2015年12月19日至2015年12月27日之间,且有同一天的三张连号票据,另有一张为2013年10月30日开出的票据,故对以上8张票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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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何亿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人因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相关赔偿义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何亿君是侵权人,依法应对原告胡某某在交通事故中所受损失进行全额赔偿,但鉴于肇事车辆赣HU6718号轻型货车的所有人即被告何继平在被告人保财险浮梁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险责任限额为300000元商业险,故被告人保财险浮梁支公司有义务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和商业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胡某某进行赔付。对于被告人保财险浮梁支公司提出的原告胡某某未注意交通安全应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的抗辩主张,因其未就该主张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采纳。依据查明的事实,对原告胡某某在事故中所受损失本院作如下认定:1、医疗费73176元。对于被告人保财险浮梁支公司提出的应扣减医药费中的非医保用药费用的抗辩主张,本院认为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因其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采纳。2、伤残赔偿金26734元。对于被告人保财险浮梁支公司以伤残鉴定系原告胡某某单方面委托且在各被告事先不知情的状况下做出,提出要求对原告的伤残程度和后续治疗费进行重新鉴定的请求,本院认为对鉴定结论持有异议的,依法应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鉴于被告人保财险浮梁支公司在提出申请后却未提供证据,故其提出重新鉴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3、后续治疗费8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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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凌某、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权人因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相关赔偿义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或不属于交强险理赔范围的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本案中,原告胡某某负次要责任,被告凌某负主要责任。鉴于被告凌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人寿财险景德镇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被告阳光财险天津分公司投保了赔偿限额50万元的商业险,故先由被告人寿财险景德镇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胡某某进行赔偿,不足部分再由被告阳光财险天津分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在商业第三者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依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本院酌定原告胡某某承担30%的责任,被告凌某承担70%的责任。综上所述,依据本院已采信的证据及查明的事实,结合当事人的诉求和抗辩,对此次事故给原告胡某某所造成的损失作如下确认: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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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与胡某某、胡丽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次交通事故案件当中,应当理清的关键问题有如下几点:1、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比例;2、原告江某某的伤残赔偿金应否适用城镇标准;3、被告胡某某垫付的医疗应否核减非医疗用药。对于问题1,本院认为,此次交通事故,经浮梁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胡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江某某负次要责任,故本院酌定被告胡某某及原告江某某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为70%、30%。被告胡丽娟系肇事车辆车主,未实际驾驶车辆,原告亦未举证证明被告胡丽娟在此次交通事故当中存在过错,故被告胡丽娟不负事故赔偿责任。被告人保财险景德镇市分公司赣H×××××号车辆的承保人,应当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替代赔偿责任。原告江某某主张其属依法驾驶,被告胡某某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本院认为,在本案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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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某与李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人因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相关赔偿义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或不属于交强险理赔范围的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原告阮某没有过错,由机动车一方即被告李某某承担赔偿责任。鉴于被告李某某在被告平安保险景某某支公司既投保了交强险又投保了赔偿限额为50万元的第三者商业险,故先由被告平安保险景某某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阮某进行赔偿,不足部分再由其根据保险合同在商业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如仍有不足,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综上所述,依据本院已采信的证据及查明的事实,结合当事人的诉求和抗辩,对此次事故给原告阮某所造成的损失作如下确认:1、医疗费69853.59元,减去被告平安保险景某某支公司已垫付的10000元,实际赔付59853.59元。鉴于被告李某某与原告阮某在庭审当中达成协议,即原告阮某自愿承担本案诉讼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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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某与吴先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人因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相关赔偿义务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事故经浮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吴先进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方某某的监护人应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该认定合理合法,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吴先进应负70%责任。被告吴先进驾驶的赣H20368号车在被告人财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赔偿责任先由被告人财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吴先进按事故责任比例予以赔偿。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和金额即原告的损失认定问题,本院根据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对原告的损失认定如下:1.原告主张后续医疗费10000元,有鉴定意见佐证,予以认定;2.原告主张护理费1800元(150元/天×12天),因原告住院90天,被告支付了护理费67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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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汪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婺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受伤,有权要求赔偿义务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案事故责任认定书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原、被告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受害人的各项损失,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故被告高安支公司应在交强险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被告汪某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受伤,并负事故全责,对于超出交强险保险限额的原告损失部分,由被告婺源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结合本案案情和证据,确认原告郭某某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如下:1、医疗费43941.66元(其中被告汪某已垫付20000元,被告高安支公司已垫付10000元);2、误工费27560元(酌定每天130元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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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某与雷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两位房东的身份证、不动产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就工作证明,只有一份个人签名的证明,无营业执照、劳动合同、工资给付记录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对原告该组证据不予认定;3、原告举证的摩托车购买收据及车辆合格证,被告南昌人保公司、宜春人保公司质证后均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系一份收据,该收据字迹模糊不清,交款方处空白,未加盖出售方印章,车辆合格证与事故摩托车之间缺乏关联性证据,故本院对原告该组证据不予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0月5日13时20分许,被告雷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赣H×××××的小型客车,由寿安镇月山村委会田村往景德镇市方向行驶,右转弯行驶至湘官公路月山村委会田村地段时,与寿安往景德镇市方向行驶的原告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车载胡倩云),造成原告与胡倩云受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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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观德与罗某、付国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本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罗某负全部责任,原告程观德无责,鉴于被告付国中为赣H×××××号机动车在被告人保财险景德镇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赔偿限额为50万元的商业险,故被告人保财险景德镇分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足额赔偿原告程观德的经济损失,超出部分在商业险限额内负责赔偿。如仍有不足,由机动车使用人即被告罗某予以赔偿。综上所述,依据本院已采信的证据及查明的事实,综合当事人的诉求和抗辩,对此次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作如下确认:1、医疗费11659.90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7140元(70元/天×102天)。3、营养费4080元(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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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郑某某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用工单位的证明和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保财险景德镇公司所作的车险人伤探视报告的内容相一致,能够达到原告郑某某、郑某某所要的证明目的,故被告人保财险景德镇公司提出的异议不成立。原告郑某某、郑某某提交的工资表上的收入远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收入,在无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资料、个税缴纳资料等证据相佐证的情形下,仅凭四个月的工资表达不到两原告所要的证明目的,只能按在岗平均工资156元/天计算。2、收据一份。原告郑某某拟证明其摩托车受损后花去修理费1100元。被告人保财险景德镇公司质证后对该收据的三性均有异议,本院认为由于原告郑某某未提交摩托车维修发票和清单等证据,也未提交保险公司出具的定损单,被告人保财险景德镇公司提出的异议成立。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9月6日9时10分许,被告金平驾驶(持A2类驾驶证)赣H×××××(临桂B×××××)重型自卸货车由三龙往蛟潭方向行驶,途经206国道三龙镇舒家山新村路口地段时,遇原告郑某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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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与李某某、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证明系大方县×××村民委员会出具,加盖了该村委会的印章,并有经办人黄某签字确认,被告保险公司所提出异议,但未提出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该份证明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1月30日凌晨,原告黄某驾驶景德镇7G255号两轮电动车从浮梁县陶瓷工业园区方向沿着朝阳路往浮梁县县城方向行驶,行驶至朝阳路加油站地段时,与同方向由被告李某某驾驶的闽B×××××号小型客车发生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浮梁县交通警察大队作出责任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黄某对本次事故负次要责任,被告李某某负主要责任。2018年3月15日,本院作出(2018)赣0222刑初3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3月27日,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事故发生后,原告受伤后被送入景德镇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4天,花费医疗费用64342.24元,出院时医嘱建休两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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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胡某某、胡丽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次交通事故,经浮梁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胡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江慧权负次要责任,原告张某某无责任,故本院认为,对于原告张某某的损失后果,被告胡某某、江慧权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为70%、30%。被告胡丽娟系肇事车辆车主,未实际驾驶机动车辆,不负事故赔偿责任。被告江慧权主张其属依法驾驶,不应对原告张某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在本案中,被告江慧权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系无牌无证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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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与李某某、詹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此次事故经浮梁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李某某、詹某某均负事故次要责任,故本院酌定该二被告对原告何某某的经济损失各承担20%的赔偿责任,因被告詹某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太平洋财险景德镇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故被告詹某某应承担的20%的赔偿责任应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中心支公司承担。又因本案被告李某某、詹某某驾驶的车辆均系机动车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一条“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被告李某某驾驶的车辆虽未投保交强险,但并不妨碍原告何某某要求其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鉴于本案存在两个即被告李某某驾驶的车辆与被告詹某某驾驶的车辆应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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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万国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原告朱某某因此次事故所受损伤是否按城镇标准予以赔偿。(二)赔偿项目的核定及责任的分担。(一)原告朱某某因此次事故所受损伤是否按城镇标准予以赔偿,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原告朱某某是农业家庭户口,应按农村标准予以赔偿。原告朱某某的经常居住地是浮梁县××古田村,该地是城乡结合区,属城镇范畴。原告朱某某办理暂住证虽未达到一年,但其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因此,原告朱某某因此次事故所受损伤应按城镇标准予以赔偿。(二)1、赔偿项目的核定,(1)医疗费:被告保险公司提出对超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标准的费用部分由被保险人承担,因其未提供该部分用药的名称和金额,也未举证证明对非医保用药不赔的免责条款尽到提示与明确说明的义务,故对被告保险公司该主张不予采纳。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诊断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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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某某与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人身权益受法律保护。因行为人侵权行为导致他人身体权、健康权受到损害的,被害人有权要求侵权行为人赔偿,受害人有过错的,可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驾驶人在车辆驾驶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仍有不足的,按照当事人之间的过错责任大小按比例承担。机动车辆在道路行驶过程中应按照道路交通指示标识行驶,没有道路交通标识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尽到谨慎驾驶义务。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均无牌无证驾驶摩托车,在车辆驾驶过程中均未尽到谨慎驾驶义务,导致事故发生,双方负有同等责任。对于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损失,被告首先在交强险范围内应赔偿41226元,超出部分另行赔偿23428.2元(46856.47元*50%),合计64654.2元,减去已赔付的15000元,实际赔付49654.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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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吴某某、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赔偿项目的核定及责任分担。(一)赔偿项目的核定,原告王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费用,依照法律核定如下:1、医疗费:被告保险公司提出对超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标准的费用部分由被保险人承担,因其未提供该部分用药的名称和金额,也未举证证明对非医保用药不赔的免责条款尽到提示与明确说明的义务,故对被告保险公司该意见不予采纳。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原告王某某医疗费为24939.28元。2、误工费:原告王某某未提供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情况及其就职行业,其误工费参照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至定残的前一天,确定为13504.89[31198÷365天×(93天+65天)]。3、护理费:参照本市护工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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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海斌与江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证据非正式发票,且原告未举证证明系该部手机在本起交通事故中损坏及手机损失为800元的事实,故对于该份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9日23时15分许,被告江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赣H×××××的小型客车从浮梁县一小方向沿浮红路往浮梁县农业局方向行驶,行驶至商贸街××路与××十字路口地段时,因未保持安全车速,撞上由原告徐海斌驾驶的二轮电动车(车上搭乘其母周末兰),造成原告及其母亲周末兰受伤、两车受损、手机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浮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江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徐海斌及周末兰无责。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至景德镇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85天,发生医疗费108850.64元,其中被告人寿景德镇公司先予赔付医疗费10000元,被告江某某垫付医疗费22100元。原告出院后起诉前,委托江西天剑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残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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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与张自金、安徽省阜阳市运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赔偿项目的核定及责任分担。(一)赔偿项目的核定,原告梁某某因此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费用,依法核定如下: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门诊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原告梁某某医疗费为48389.8元。2、营养费:根据原告梁某某的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酌定为1080元(40元/天×27天);3、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梁某某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为2160元(80元/天×27天),在合理限度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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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长寿与许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人因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相关赔偿义务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许衫负事故主要责任,酌定70%责任,由于被告许衫驾驶的湘A×××××号车在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机动车第三者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38501.32元,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按70%责任赔偿35863.59元,共计74364.91元,扣除已垫付的10000元,尚应赔偿64364.91元。被告许衫垫付的11227.51元,应予以返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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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春元与方晒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自然人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侵害人因过错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相关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予以赔付,不足部分由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承担赔付责任。被告方晒琴所驾驶的车辆在被告财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500000元,不计免赔。故被告方晒琴给原告李春元造成的各项损失计人民币135286.56元,应由被告财保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全部予以赔偿。扣除被告方晒琴垫付的医疗费50090.56元,尚应赔付85196元。关于被告财保公司提出原告发生的医疗费应扣除非医保用药的意见。本院认为,原告受伤后因治疗需要而使用的药物是否超出必要性和合理性范围应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举证责任,因被告保险公司未向本院提出证据,其因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该意见不予支持。关于财保公司提出原告残疾赔偿金应按农村标准计算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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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李某、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的父母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也无丧失劳动能力和无收入来源的证据,被告人寿财险景德镇公司的异议成立。2、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原告吴某某拟此证明其在事故当中不承担责任。被告人寿财险景德镇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合法性有异议,认为原告吴某某有过错,应承担责任。本院认为,根据事故现场的描述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2017年5月30日浮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程序和实体上均无瑕疵,被告人寿财险景德镇公司也未能提交足以反驳的证据,对该异议本院不予支持。3、关于景德镇市第二人民医院出具的入院和出院记录、医疗发票、建休证明等。原告吴某某拟证明其住院治疗、医疗费用、建休期间等事实。被告人寿财险景德镇公司认为原告吴某某的住院天数过长,并请求对原告吴某某住院天数期间合理性进行鉴定。本院认为,综观原告吴某某的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及景德镇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结论,不存在挂床和过度医疗等情形,被告人寿财险景德镇公司提出的鉴定申请缺乏相关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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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某某与刘某某、亚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亚某财险安庆支公司的异议成立,只能认定门诊费450元。2、误工证明。原告危某某拟证明在交通事故发生前其在私人陶瓷作坊工作,每月收入3500元。被告亚某财险安庆支公司提出异议,认为证明系手工制作,应提供工作所在地营业执照、工资流水、社保证明等相关资料以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危某某退休前系国有陶瓷企业工人,退休后受雇个体陶瓷作坊,虽然缺乏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等形式要件,但误工证明反映了景德镇地区的客观现实,故被告亚某财险安庆支公司提出的异议本院不予支持。3、被扶养人相关证明。原告危某某拟证明其与弟弟系父母所生,并构成供养关系,父亲危高堂多病请了专人护理的事实。被告亚某财险安庆支公司对此提出异议,认为原告的父亲多病需要护理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认为,原告危某某提交的该组证据只能证明其父危高堂、母李神金由其姐弟二人赡养,至于其父多病需专人护理与本案无关联性。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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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张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非医保用药部分不赔系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应予特别释明,鉴于被告人保财险乐某支公司在保险合同签订时未尽到明确说明义务,对其提出的上述异议本院不予支持。2、关于居住证明和工作证明。原告吴某某拟证明其居住在城镇、主要收入来自城镇,故应按城镇标准主张伤残赔偿金、按实际收入减少主张误工费。被告人保财险乐某支公司提出异议,认为原告的工作证明没有单位负责人签名、没有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工资表系复印件,且原告吴某某长期居住在其女婿家中也不合常理,故应按农村标准赔付伤残赔偿金,按农林木渔在岗职工平均收入支付误工费。本院认为,珠山区圣生陶瓷机械加工厂出具的工作证明和工资发放表、景德镇市珠山区石狮埠街道办事处景北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在被告人保财险乐某支公司未提交足以反驳证据的情形下,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采信。3、关于鉴定结论。原告吴某某拟证明其构成伤残十级,后续治疗费为15000元。被告人保财险乐某支公司对该证据的三性均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本院认为出具鉴定结论的机构为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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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鸣诉吴冬冬、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吴冬冬驾驶车辆不当与骑行电动自行车的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按事故责任划分,原告无责,被告吴冬冬负全部责任。被告国寿财险系被告吴冬冬驾驶车辆的保险公司,承保类型为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保险,根据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约定,原告的经济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保险公司根据事故责任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理赔。本案被告吴冬冬承担事故全责,同时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附加了不计免赔,即在数值上交强险可不区分各分项限额,与第三者责任保险共同计算。原告的损失经核算为120094.91元,低于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之和122000+500000=622000元,故被告国寿财险应全额赔偿。被告吴冬冬前期已付费用,属于交通事故造成的原告直接损失,本案中一并处理。被告国寿财险辩解意见称,1、关于原告伤残等级。虽然被告国寿财险对原告伤残等级存疑,并要求重新鉴定,但经法庭释明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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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与张春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昌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张新华因驾驶不当碰上行人原告,发生交通事故,按事故责任划分,被告张新华负全部责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昌江支公司系事故车辆保险公司,承保类型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不计免赔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根据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约定,原告的经济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剩余部分保险公司根据事故责任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予以理赔。本案被告张新华承担事故全责,第三者责任保险附加了不计免赔,即在数值上交强险可不区分各分项限额,与第三者责任保险共同计算。原告的损失经核算为175864.72元,低于车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之和322000元(122000元+200000元=322000元),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昌江支公司应全额赔偿。被告张新华已垫付21187元属于交通事故造成的原告直接损失,予以一并处理。对原告提出的被赡养人冯某的母亲杨景华66岁生活费38782元的诉请,因杨景华系退休工人,有退休工资,故不予支持。对原告提出的可能后续康复治疗费及辅助器具约3600元、复查费1000元、财产损失费6080元的诉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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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三根诉杨某来、徐某某、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杨某来驾驶车辆不当与骑行电动自行车的原告卜三根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根据事故责任划分,原告负次要责任,按30%划分,被告杨某来负主要责任,按70%划分。被告天安桐乡公司系被告杨某来车辆的保险公司,承保类型为: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保险。根据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约定,原告的经济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保险公司根据事故责任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理赔。被告杨某来前期已付费用,属于交通事故造成的原告直接损失,本案中一并处理。原告的损失经核算为113098.69元,其中属于交强险医疗部分: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42977.89+920+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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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汪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汪某驾驶车辆不当撞伤骑行电动车的原告张某某,造成原告人身损害,产生经济损失,根据事故责任划分,原告无责任,被告汪某负全部责任。被告国寿财险景支系被告汪某车辆的保险公司,承保类型为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根据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约定,原告的经济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保险公司再根据事故责任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被告汪某承担事故全责,同时车辆第三者责任险附加了不计免赔,即在数值上交强险可不区分各分项限额,与第三者责任险共同计算。原告的经济损失经核算为222837.22元,低于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之和122000+500000=622000元,故被告国寿财险景支应全额赔偿。被告汪某、国寿财险景支前期已付的费用,属于交通事故造成的原告直接损失,本案中一并处理。对于被告国寿财险景支的辩解意见,1、后续治疗费的处理。本院经审核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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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与周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周某驾驶车辆停泊开门不当与原告于某某乘坐的徐兰英骑行的电动车碰撞,造成原告人身损害,产生经济损失,根据事故责任划分,原告和徐兰英无责任,被告周某负全部责任。被告人保景市公司系被告周某车辆的保险公司,承保类型为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根据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约定,原告的经济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保险公司再根据事故责任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中,被告周某承担事故全责,同时车辆第三者责任险附加了不计免赔,即在数值上交强险可不区分各分项限额与第三者责任险共同计算。原告的经济损失经核算为142341.27元,低于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之和122000+1000000=1122000元,故被告人保景市公司应全额赔偿。被告周某前期已付费用,属于交通事故造成的原告直接损失,本案中一并处理,其中多支付费用,因多支付原因在于原告,由原告承担,从原告获得赔偿中相应扣除。对于被告人保景市公司辩解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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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徐某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驾驶电动车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被告徐某乙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未能避让转弯的车辆导致本案的发生,双方应负本案的同等责任。被告驾驶的摩托车未依法投保交强险,被告应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双方分摊。关于原告的具体诉讼请求:1、医疗费。原告花费了医疗费37294.71元,有相应的医疗费票据、出院小结、疾病报告书相互印证,应予认定。2、误工费。原告为农村居民,从事农业生产,故其主张按农、林、牧、渔业年平均工资计算误工收入应予支持,住院期间34天可全额计算误工费,其他误工期146天应按其伤残等级程度计算为宜。3、护理费。原告主张护工收入按130元/天计算过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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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陈有生、郑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浮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陈有生驾驶车辆不当与行人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按事故责任划分,被告陈有生负全部责任。被告人保浮梁支公司系事故车辆的保险公司,承保类型为: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保险,根据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约定,原告的经济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保险公司根据事故责任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予以理赔。本案被告陈有生承担事故全责,同时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附加了不计免赔,即在数值上交强险可不区分各分项限额,与第三者责任保险共同计算。原告的损失经核算为156484.16元,低于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之和122000+200000=322000元,故被告人保浮梁支公司应全额赔偿。被告陈有生、人保浮梁支公司前期已付费用,属于交通事故造成的原告直接损失部分,本案中一并处理。被告人保浮梁支公司辩解意见称,1、事故责任划分不当。因被告人保浮梁支公司对此未能举证证明,辩解不能采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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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诉赵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赵某驾驶不当与行人原告相撞,发生交通事故,按事故责任划分,被告赵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告太平洋财保系被告赵某车辆的保险公司,承保类型为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保险,根据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约定,原告的经济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保险公司根据事故责任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理赔。本案被告赵某承担事故全责,同时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附加了不计免赔,即在数值上交强险可不区分各分项限额,与第三者责任保险共同计算。原告的损失经核算为162268.95元,低于车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之和122000+300000=422000元,故被告太平洋财保应全额赔偿。被告赵某前期已付费用,属于交通事故造成的原告直接损失,本案中一并处理。原告诉请的鉴定费,因未举证相关票据,故不予支持。被告太平洋财保辩解医疗费中非医保用药部分应扣除。因被告太平洋财保未举证证明该部分合同免责已告知被保险人,以及需扣除的金额,故该部分费用不作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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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与郑某某、林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郑某某与被告林某驾驶车辆不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告郑某某车辆车上人员原告身体受伤,按事故责任划分,原告无责,被告郑某某负主要责任,按70%划分,被告林某负次要责任,按30%划分。被告太平洋景支系被告林某驾驶车辆的保险公司,承保类型为:交强险,根据法律规定,原告的经济损失应先由被告太平洋景支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再由被告郑某某与被告林某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其中被告郑某某承担的部分,因被告郑某某在被告太平洋景支处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予以理赔。被告林某前期已付费用,属于交通事故造成的两原告直接损失,本案中一并处理。两原告损失经核算共计177539.95元,其中交强险医疗部分: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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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某与杨春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杨春华驾驶车辆不当与原告乔某骑行的电动车碰撞,造成原告人身损害,产生经济损失,根据事故责任划分,原告无责任,被告杨春华负全部责任。被告人保市分公司系被告杨春华车辆的保险公司,承保类型为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根据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约定,原告的经济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保险公司再根据事故责任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中,被告杨春华承担事故全责,同时车辆第三者责任险附加了不计免赔,即在数值上交强险可不区分各分项限额,与第三者责任险共同计算。原告的经济损失经核算为132236.55元,低于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之和122000+200000=322000元,故被告人保市分公司应全额赔偿。被告杨春华前期已付的费用,属于交通事故造成的原告直接损失,本案中一并处理。综上,原告诉请理由成立,对其合理部分应予支持。据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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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新彬与万晨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万晨阳驾驶车辆不当与原告朱新彬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按照事故责任划分,被告万晨阳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及第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依据法律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原告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在保险合同的范围内予以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核算为133159.45元,其中交强险医疗部分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18336.85+1840+1840=22016.85元,超出限额,按照10000元予以确认,伤残部分: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合计为1097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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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某某与王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驾驶机动车不当碰到步行原告洪某某,造成原告受伤,按事故责任划分,被告王某某负全部责任。被告平安财保苏州公司系被告王某某驾驶的肇事车辆保险公司,承保类型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保险,根据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约定,原告的经济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付,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按事故责任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理赔。本案双方当事人争执焦点是赔偿项目和金额问题。原告洪某某主张误工费,因提供的冯祖良出具的证明材料,不足以证明其每月确有工资收人,及收入减少,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损失经核算总额为59316.26元。属于交强险医疗部分:医疗费8423.2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60元+营养费3560元=14643.26元;超出交强险医疗费用10000元限额的部分4643.26元,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理赔。属于交强险死亡伤残部分:护理费13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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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与吴某、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吴某驾驶车辆不当与行人原告汪某刮碰,造成原告人身损害并产生经济损失,根据事故责任划分,原告无责任,被告吴某负全部责任。被告平安财险景支系被告吴某车辆的保险公司,承保类型有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根据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约定,原告的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保险公司再根据事故责任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中,被告吴某承担事故全责,同时车辆第三者责任险附加了不计免赔,即在数值上交强险可不区分各分项限额,与第三者责任险共同计算。原告的损失经核算为228600.29元,低于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之和122000+500000=622000元,故被告平安财险景支对原告的损失应全额赔偿。被告吴某、平安财险景支前期已付费用,属于交通事故造成的原告直接损失,本案中一并处理。对于被告平安财险景支的辩解意见,原告举证的城镇居住工作证明与查勘报告不一致,残疾赔偿金应按农村标准计算,误工费应按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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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昌某与钟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钟某驾驶车辆不当与原告仲昌某骑行的电动车碰撞,造成原告人身损害,产生经济损失,根据事故责任划分,原告负责任,按30%划分,被告钟某负主要责任,按70%划分。被告平安财险景支系被告钟某车辆的保险公司,承保类型有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根据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约定,原告的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保险公司再根据事故责任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被告钟某、平安财险景支前期已付费用,属于交通事故造成的原告直接损失,本案中一并处理。原告损失经核算为200735.13元,其中交强险医疗部分: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73188.66+4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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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某某、汪金花等与郑绍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郑绍南驾驶车辆不当与原告严某某驾驶的摩托车碰撞,造成原告严某某与摩托车乘坐人原告汪金花人身损害,产生经济损失,根据事故责任划分,原告汪金花无责任,原告严某某负次要责任,按30%划分,被告郑绍南负主要责任,按70%划分。被告人保景市公司系被告郑绍南车辆的保险公司,承保类型为交强险,根据法律规定,两原告的经济损失应先由被告人保景市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原告严某某和被告郑绍南根据事故责任依责承担。原告严某某损失中属于自身责任的部分自行承担,原告汪金花损失中属于原告严某某承担的部分,因原告汪金花放弃赔偿,该部分不予处理。被告郑绍南前期已付费用,属于交通事故造成的两原告直接损失,本案中一并处理。两原告损失经核算为313092.08元,其中属于交强险医疗部分的有医疗费74377.82元等,超出限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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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某某与李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驾驶车辆不当撞伤骑行自行车的原告桂某某,造成原告身体损害,产生经济损失,根据事故责任划分,原告无责任,被告李某负全部责任。被告人保景市公司系被告李某车辆的保险公司,承保类型为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根据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约定,原告的经济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保险公司再根据事故责任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被告李某承担事故全责,同时车辆第三者责任险附加了不计免赔,即在数值上交强险可不区分各分项限额,与第三者责任险共同计算。原告的经济损失经核算为205081.11元,低于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之和122000+500000=622000元,故被告人保景市公司应全额赔偿。被告李某前期已付的费用,属于交通事故造成的原告直接损失,本案中一并处理,其中被告李某自愿将已付的护理费作为经济补助给予原告,符合民事权利自治原则,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被告人保景市公司辩解意见,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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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胡某某、吴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部分损失与原告诉请缺乏关联性,故对上述证据不予论证;2、被告吴某某提供的景德镇市医疗紧急救援中心担架费发票一份,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昌江支公司的质证意见为该票据开具时间为2015年10月22日,是此次事故发生前的时间,本院认为,本案中事故发生时间为2015年11月26日,上述票据开具时间为2015年10月22日,上述票据与本案事实缺乏关联性,故对上述发票本院不予采信;3、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昌江支公司提供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各一份,原告王某某、被告吴某某的质证意见为该条款属于保险公司单方条款,不能作为证据提供,不予质证,本院认为,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不属于保险公司单方条款,对于上述质证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1月26日14时08分许,被告胡某某驾驶一辆赣H×××××小型客车,沿迎宾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迎宾大道与罗家新村交叉路口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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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梁皓天、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梁皓天驾驶车辆不当与原告张某某驾驶的摩托车碰撞,造成原告张某某人身及财产损害,产生经济损失,根据事故责任划分,原告负次要责任,按30%划分,被告梁皓天负主要责任,按70%划分。被告太平洋财险北司系被告梁皓天车辆的保险公司,承保类型有交强险,根据法律规定,原告的经济损失应先由被告太平洋财险北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原告和被告梁皓天再根据事故责任依责承担。本案中,原告的损失经核算,其中属于交强险各分项部分的金额均未超过各分项限额,故被告太平洋财险北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应全额赔偿。被告梁皓天前期已付费用,因被告梁皓天未能到庭参加诉讼,对该部分不作处理。关于被告太平洋财险北司的辩解意见,1、医疗费应扣除10%非医保用药,本院经审核认为,被告太平洋财保北司对相关保险合同中该免责条款未举证证明已告知投保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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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与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广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驾驶车辆不当与原告程某骑行的电动车碰撞,造成原告人身损害,产生经济损失,根据事故责任划分,原告无责任,被告王某某负全部责任。被告人保景市广支系被告王某某车辆的保险公司,承保类型为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根据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约定,原告的经济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保险公司再根据事故责任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中,被告王某某承担事故全责,同时车辆第三者责任险附加了不计免赔,即在数值上交强险可不区分各分项限额与第三者责任险共同计算。原告的经济损失经核算为161782.12元,低于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之和122000+1000000=1122000元,故被告人保景市广支应全额赔偿。被告王某某前期已付费用,属于交通事故造成的原告直接损失,本案中一并处理。综上,原告诉请理由成立,对其合理部分应予支持。据此,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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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某某与魏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魏某某驾驶车辆不当与原告占某某推行的电动车碰撞,造成原告人身损害,产生经济损失,根据事故责任划分,原告无责任,被告魏某某负全部责任。被告太平洋财保景支系被告魏某某车辆的保险公司,承保类型为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根据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约定,原告的经济损失本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保险公司再根据事故责任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然而本案中,被告魏某某事故发生后驾车离开现场,存在第三者责任险约定的免责情形,被告太平洋财保景支对该免责情形履行了提示义务,故原告损失中属于第三者责任险范围的部分由被告魏某某依责承担。被告魏某某前期已付费用,因原告表示认可,可从原告获得的赔偿中相应抵扣,本案中一并处理。原告的损失经核算为80280.57元,其中属于交强险医疗部分: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25270.57+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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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某某与胡洋、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永某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该事故认定书是双方协商后的结果,而该事故认定为交警部门依法制作,应予以支持,故对该证据予以采信。2、原告聂某某提供的景德镇市XXX医院《出院记录》、《医嘱清单》及医疗费票据,拟证明被告受伤后在X院治疗了125天,医疗费用为50926.85元。被告永某保险公司质证认为,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关联性有异议,对原告医疗费中所包含的非医保费用,保险公司不赔偿。本院认为,因被告永某保险公司未证明哪些是非医保用药,且原告自身无法掌握其用药情况,上述治疗费用应为合理费用,故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3、原告聂某某提供的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票据三张,拟证明原告左足损伤构成伤残十级,后续医疗费用为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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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与邹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邹某驾驶车辆不当与原告姜某骑行的电动车碰撞,造成原告人身损害并产生经济损失,根据事故责任划分,原告无责任,被告邹某负全部责任。被告太平保险系被告邹某车辆的保险公司,承保类型有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根据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约定,原告的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保险公司再根据事故责任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中,被告邹某承担事故全责,同时车辆第三者责任险附加了不计免赔,即在数值上交强险可不区分各分项限额,与第三者责任险共同计算。原告的损失经核算共计192677.42元,低于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之和122000+500000=622000元,故被告太平保险对原告的损失应全额赔偿。被告邹某前期已付费用,属于交通事故造成的原告直接损失,本案中一并处理。综上,原告诉请理由成立,对其合理部分应予支持。据此,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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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柳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经开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就被告太平洋财保公司当庭提出的在未追加肇事车辆车主参与本案诉讼的情况下,该公司并非本案适格被告的问题。本院分析,首先,被告太平洋财保公司其自身亦未向本院提交追加当事人申请;其次,本案原告亦是因被告太平洋财保公司系本案肇事车辆的保险人,即承保人,为使得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故将保险人一并诉至法院,其诉讼本意亦与立法精神不相矛盾。综上,本院对被告太平洋财保公司的此项辩称意见不予支持。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原告在该起交通事故中受伤,在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原告不承担责任,被告柳某某承担全责,故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索赔金额(包括:残疾赔偿金5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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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某与程某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九、被抚养人生活费5020元(原告需抚养15岁女儿洪韵涵,算至洪韵涵18周岁,计3年,按照江西省2016年度统计数据中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7696元/年确定,并结合原告伤情计算,即3×16732×10%=5020元)。十、后续治疗费8000元,结合原告第一次鉴定结果,本院予以确认。十一、重新鉴定费用660元(费应以往来客运票据费用为准即160元,住宿费暂定150元/天,伙食费暂定100元/天,共计160+150×2+1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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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定先与李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广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一、原告再次起诉是否合理;二、原告损失的计算标准。对于第一点,本院经审核认为,侵权责任法以及其它法律法规中对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的起诉次数未有限制性规定,同时原告本案起诉的赔偿项目为被抚养人生活费,与其之前起诉的赔偿项目没有重复,即未违反被告人保景市广支辩解的一事不再理原则,故原告诉请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对于第二点,本院经审核认为,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数据标准按一审辩论终结时的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本案一审辩论终结时间为2017年,即赔偿数据应按2016年度确定。鉴于原告诉请标准为2015年度,低于2016年度,依其诉请。其次,原告户籍虽系农村,但其居住城镇超过一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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