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洪某甲危险驾驶案)_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洪某甲危险驾驶案)_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危险驾驶案)_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危险驾驶案)_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的规定,案发后,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3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具有以下从轻处罚情节:1、血液中乙醇含量在100mg/100ml以下;2、具有紧急就医情形;3、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4、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