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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