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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赵某某)(公开版)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赵某某)(公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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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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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木某危险驾驶案)_吉木萨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木某危险驾驶案)_吉木萨尔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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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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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文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文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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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帕某某丁·斯拉甫)(公开版)_奇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帕某某丁·斯拉甫)(公开版)_奇台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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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闫某某)(公开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闫某某)(公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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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哈某某危险驾驶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哈利·卡各巴西)(公开版)_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哈某某危险驾驶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哈利·卡各巴西)(公开版)_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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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戚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戚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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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哈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哈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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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吾兰·巴某某努尔)(公开版)_奇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吾兰·巴某某努尔)(公开版)_奇台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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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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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马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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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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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从宽的情节,无加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振清不起诉。   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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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巴某某)(公开版)_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木垒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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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海某某·托某某孜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海某某·托某某孜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海某某·托某某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木垒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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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杨某某)(公开版)_奇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奇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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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公开版)_奇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奇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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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牛某某危险驾驶案)_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牛某某危险驾驶案)_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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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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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某)(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mg/100ml,醉酒驾驶时间在凌晨4时许,行驶距离较短,没有从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第五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新疆检察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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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毫克/100m毫升,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新疆检察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的规定,可以适用酌定不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员 :何蜀徽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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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热某某危险驾驶案)_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情节轻微,真诚悔罪、认罪认罚,具有法定并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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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滕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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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木萨尔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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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马某某)(公开版)_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明知他人饮酒的情况下,唆使他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与车辆驾驶人努某属共犯,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昌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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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木萨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无加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木萨尔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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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王某)(公开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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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买某某危险驾驶案)_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情节轻微,真诚悔罪、认罪认罚,具有法定并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第三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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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阿某某·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阿某某·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阿某某·玛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木垒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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