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余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获得被害人谅解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9日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后期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6日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后期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6日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杨某丁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丁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闫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获得被害人谅解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闫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9日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的行为,但李某某受人邀约参与聚众斗殴,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获得被害人谅解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9日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杨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杨某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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