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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康某甲故意伤害案)_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康某甲故意伤害案)_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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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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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故意伤害案)_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并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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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坦白、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可以从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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