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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国富)(公开版)_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国富)(公开版)_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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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付灵某)(公开版)_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付灵某)(公开版)_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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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吕某某)(公开版)_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吕某某)(公开版)_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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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郑某)(公开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郑某)(公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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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公开版)_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公开版)_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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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公开版)_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公开版)_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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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马某满)(公开版)_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马某满)(公开版)_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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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孙某某)(公开版)_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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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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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公开版)_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公开版)_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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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陈某)(公开版)_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陈某)(公开版)_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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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刘某)(公开版)_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刘某)(公开版)_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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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邱某)(公开版)_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邱某)(公开版)_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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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付海洋)(公开版)_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付海洋)(公开版)_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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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公开版)_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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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沈阳)(公开版)_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沈*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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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宋某)(公开版)_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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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杨某)(公开版)_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被起诉人杨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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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某)(公开版)_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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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较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本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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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邢某某)(公开版)_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邢**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邢**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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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公开版)_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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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公开版)_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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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梅某某)(公开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犯罪嫌疑人梅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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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陈某某)(公开版)_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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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高某某)(公开版)_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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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公开版)_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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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刘某某)(公开版)_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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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朱某某)(公开版)_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朱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犯罪情节较轻,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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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公开版)_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挪车、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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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张天河)(公开版)_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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